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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1
看看在国哥的监视下,是否会回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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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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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2024-3-11
回复后,不会回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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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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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2024-3-11
都可以写文章了
Antworten
😀
Antworten
123131
2024-3-11
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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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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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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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在国哥的监视下,是否会回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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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后,不会回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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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1
都可以写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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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1
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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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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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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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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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1
作者:蔡思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6431296/answer/106010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要最终双方没结婚,出资方无论是按照附条件赠与,还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彩礼的规定,基本都能要回出资款。一、但能否要回要求登记方返还房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在无法要回房屋的前提下,能否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司法实务中亦是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方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登记方才是房屋实际的购买人,因此增值部分与出资方无关。 裁判要旨:男方的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男方出资购房款。同时,因男方对本案所购房屋仅有出资行为,而房屋的购买人是女方,即便房屋升值,也与男方无关,所以对男方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购房背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应分割房屋溢价部分。裁判要旨: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女方李某应返还男方宋某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 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恋爱期间这种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涉及财产更容易出现纠纷,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这种大额财产的交易,不妨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的形式,把事情先讲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估计大家看了也是一头雾水,可能认为问了半天,结果答案还是不确定性的,够累的。确实,我也很好意思作这样的回答。但在办案实务中,案件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及诉讼主张的差异及切入点的区别及法院的裁判导向及法官的个人认知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魅力,要律师功力的体现了。 不确定性,你才有必要找律师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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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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